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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10-2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那么如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开展执法检查的含义及重要意义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取的开展执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与视察或对一般工作进行检查相比,执法检查的内容更集中、更侧重于研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纠正这些问题。
    监督法总结以往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执法检查的内容、主体、组织工作、委托检查、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落实等作出了规定,对加强执法检查的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一是有利于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二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三是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的逐步解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能够开展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使执法检查的过程同时成为对法律的宣传普及过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五是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立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二、明确常委会执法检查与政府执法检查的区别
    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同时各级政府也开展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因此,政府的执法检查,从其性质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按照这种国家政权体制,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重大事情,制定法律法规,但它并不直接去执行,而是由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常委会,它检查的对象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即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因此,人大的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处理。
    三、合理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国家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都进行一次检查是显然不可能的,而只能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因此,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都是事关全局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抓住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还必须充分注意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或间接选举组成的,代表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因此,必须时刻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执法检查,既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响应,又可以和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重心相一致,起到督促与支持的作用。
    关于执法检查选题的确定途径,监督法规定参照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途径确定,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上述途径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有效形式。选题确定后,常委会在对执法检查的时间和组织等进行安排,就形成了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四、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是指相关专门委员会(工委)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方案更加切合实际,相关专门委员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前期调研。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与各专门委员会(工委)加强沟通,对各专门委员会(工委)报送的执法检查方案进行统筹协调。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要听取有关主管机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确定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向法律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的情况,但不宜对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工作机构,由工作机构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五、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2)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就要求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以及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等有关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稿。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2)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其中主要内容应为被检查机关是否有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是否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是否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或者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3)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4)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其研究处理的报告,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有利于人大接受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使常委会工作和"一府两院"工作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
    要注意在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整个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和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整改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因而需要继续进行审议或者跟踪检查。跟踪检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紧紧抓住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点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二是紧紧抓住重点法律、法规,在第一次执法检查后,再次或多次组织执法检查,深入持久地开展跟踪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力求把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到实处。
    六、执法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三点
    一戒形式主义,要注重实效。避免“热热闹闹搞检查,认认真真走过场”。以往在一些执法检查活动中,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手段以及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到位,使得执法检查存在蜻蜓点水、浮光掠影的现象。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人力、物力有限,执法检查的很多工作都需要有关执法机关的支持和协助,因而容易让执法机关牵着鼻子走,只能听取执法机关的汇报,所能看到的都是经过刻意安排布置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情况,起不到执法检查应有的作用。为此,执法检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了解真实情况。例如,可以采取随机抽样法,即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在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没有预作安排的情况下,执法检查组深入有关被查单位,直接了解执法的具体情况。这种做法容易发现一些真实的情况,掌握翔实的资料,为实施法律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比如,可以在执法检查中重点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了解。从对解剖“麻雀”之后发现的具体问题、违法事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并由此及彼,进行综合、提炼,找出带有共性的东西,对该法律在整个面上的执行情况作出合乎客观实际、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评价。此外,还可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办法,获得有关情况与数据。二戒陪同过多,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同级的有关部门可以不陪同检查,到地方时也不要层层陪同。以往的有的执法检查,人员过多,又层层陪同,队伍庞大,车队排成长龙,不仅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而且还给地方增加了过重的负担。这是必须坚决克服的。三戒大包大揽,做到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戒悄无声息,要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邀请电视台、电台、报刊记者参加有关活动并进行报道,通过媒体告知公民检查谁、检查什么等,在报上刊登有关法律及相关法律条文,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既报道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典型,也要对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并追踪报道。这对于促使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弥补工作的不到位等,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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