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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贯彻监督法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11-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是调整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它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本人认为必须注意从以下六个方面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把握其精神实质,指导今后的工作,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一、要深刻理解监督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监督法的施行对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二十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加强监督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各种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监督实践,都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也要看到,在探索过程中,也有一些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监督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这一治国方略郑重载入宪法。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只有深刻理解了贯彻监督法在这三大方面的重大意义,才能统一我们的思想,提高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自觉性。
    二、明确监督法的突出特点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伍家岗区监督的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拆迁补偿或者执行难、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干部部门对干部的了解,可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汇总整理,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以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切实解决。
    3、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了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总结实践经验,监督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前一段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将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四是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对同一专项工作反复多次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也可以对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反复多次地组织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必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监督权
    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已经作了规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询问和质询,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这些既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也是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实践证明,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常委会必须在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做到监督而不代行,到位而不越位。
    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无效。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虽然作了一些规定,比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从总体看,还不够规范、不够具体,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因此,监督法着看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作了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收到监督实效。比如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这些程序都是法定的,不能违反,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应当严格依照监督法有关程序上的规定实施监督。
    集体行使职权,包括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工作方式、运行机制。这种机制,对于保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减少失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一要始终坚持监督权属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都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二要始终坚持集体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三要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四、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来的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始终不渝地予以坚持的基本路线。坚持基本路线,落实到人大工作中,就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来开展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中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一是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和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具体路线、方针、政策和对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决策,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保证体现了党的主张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实施。二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组织保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而不代替党管干部。三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贯彻党作出的决策等。四是必须严格执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法律化、制度化。人大贯彻执行法律,实质就是服从党的领导,两者是高度统一的。
    五、敢于善于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法的精神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监督法,就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
  一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假如政府有关文件与政策已经出台,而老百姓反映很大,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错误的决定或文件。所以,要在备案审查时注重严格审查,执行过程中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些都是监督法赋予我们的责任。二要把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综合监督往往是对一个工作的全面审查,而专项监督是针对某一项工作或某方面工作开展监督,是很有针对性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某个重点,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三要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使两者互融互补,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四要把执法检查与办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结合起来。执法检查作为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组织实施时,同办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结合起来,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促进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五要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首先通过沟通、协商督促被监督单位进行自纠。如果不予自纠,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当然,就我们现在的执政水平还达不到这种境界,但随着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为人民服务意识、抓发展的意识以及人大意识越来越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逐步推行。
    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监督法的实施落到实处
  监督法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落实这些要求和规定仅靠以往的经验是不够的,必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监督法的实施落到实处。
  1、将“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规范为专项工作评议,迫切需要我们搞好“两个探索”。即探索如何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寓于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之中,探索如何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崭新课题。通过专项工作评议深化人事监督,一个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在评议中明确相关选举任命人员在专项工作中的责任,使专项工作的评议结果与相关选举任命人员紧密联系起来。在相关的专项工作评议和其他监督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全面、具体地通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与选举任命人员有关的问题,认真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成果得到充分利用。通过专项工作评议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关键是要找准司法工作中需要监督和解决的共性问题。为此,除了要利用好日常的调查研究、听取报告等途径外,特别要注意利用好人大常委会受理申诉意见和信访的途径,从受理的涉法来信来访和人大代表涉法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整理和汇总出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需要通过监督加以解决的共性问题。
  2、通过工作评议加强人事监督和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开展监督,日益成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手段。能否取得好的效果,关键是审议意见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提是能否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应从报告题目的选择和确定、审议前的调研准备、审议发言的组织、审议意见的处理、整改工作的跟踪等每一个环节着手,查找不足,研究办法,提出意见,形成规范。
   3、认真研究监督法关于监督工作的一些新规定。监督法中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对我们开展监督工作时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监督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19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强化了人大监督的透明度,要求我们及早做好公布各类报告、审议意见、整改报告的准备,尽快建立完善常委会公报、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以便适时与政府和新闻媒体沟通,确定公布的有关事宜。第18条规定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中包括“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第21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也需要及时研究,做好落实准备。此外,监督法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法定的监督方式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操作性有所增强,为我们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采取这几种监督方式提供了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今后,我们也要加强对这几方面的研究探索,依法运用好这些法定的监督形式。

                                                                                           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 胡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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